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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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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外國駐我國商務代表辦事處在臺購買不動產,應以該國名義登記,並以該辦事處為管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1條規定,外國駐我國商務代表辦事處在臺購買不動產時,應以該國名義登記,並以該辦事處為管理者。這意味著外國商務代表辦事處需要以其所屬國家的名義進行土地登記,並由該辦事處負責管理該不動產。這是為了確保外國商務代表辦事處在土地購買和管理方面的合法性和責任。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直接的例子與這項法規相關。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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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外國駐我國商務代表辦事處在臺購買不動產,應以該國名義登記,並以該辦事處為管理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