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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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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經主管機關備案而未辦法人登記之政黨,不得為登記名義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0條,經主管機關備案而未辦法人登記之政黨,不得作為土地登記的名義人。換句話說,政黨如欲進行土地登記,必須完成法人登記手續,否則不得作為登記的名義人。 例如,此範例中的原告「中國青年黨」雖然向內政部申請辦理政黨登記並獲得政黨證書,但根據內政部函復的說明,原告尚未完成政黨的法人登記程序,因此不具備作為土地登記名義人的資格。被告基於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及第51條的規定,依法通知原告補正,但原告逾期未補正,所以被告拒絕其土地登記申請並不違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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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20 條規定:「二十、經主管機關備案而未辦法人登記之政黨,不得為登記名義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