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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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農業用地因繼承或受贈取得後,五年內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申請登記時,稅捐稽徵機關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另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或「另須補繳原免徵之贈與稅」戳記者,免附追繳稅款繳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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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補充規定第24條,如果農業用地在繼承或受贈後五年內被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申請登記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另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或「另須補繳原免徵之贈與稅」的戳記,此時不需要附上追繳稅款繳清證明書。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財政部稅捐稽徵署,《物產稅法補充規定》第24條,最近修訂日期:2019年11月05日。
- 繼承名詞
- 非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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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