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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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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農業用地因繼承或受贈取得後,五年內移轉或變更為農業用地申請登記時,稅捐稽徵機關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另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或「另須補繳原免徵之贈與稅」戳記者,免附追繳稅款繳清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補充規定第24條,如果農業用地在繼承或受贈後五年內被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申請登記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另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或「另須補繳原免徵之贈與稅」的戳記,此時不需要附上追繳稅款繳清證明書。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財政部稅捐稽徵署,《物產稅法補充規定》第24條,最近修訂日期:2019年11月05日。

  • 繼承名詞
  • 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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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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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農業用地因繼承或受贈取得後,五年內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申請登記時,稅捐稽徵機關於土地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