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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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應納稅賦已逾核課期間之土地申辦登記,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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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及其補充規定之第25條,應納稅賦已逾核課期間之土地申辦登記時,申請人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這意味著如果一塊土地的稅務事務已超過核課期間,且該土地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取得核發的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應一併提交該證明文件來進行土地登記。這個規定旨在確保逾期稅務事務的處理,以及讓土地登記程序能夠依法進行。 參考資料:稅捐稽徵法、土地登記法
- 核課期間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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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