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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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經地政機關審查無誤後存查。申請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及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其存查文件處理。 金融機構授權分支機構申辦地上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應比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以特別授權方式辦理。其印鑑證明經總機構行文援用前項備查之法人印鑑(圖記),或行文並檢附新印鑑卡備查,經地政機關審驗後存查者,嗣後申請地上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其存查文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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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的法令補充規定,申請土地登記時應附帶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並經地政機關審查無誤后存查。當申請抵押權的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以及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時,地政機關可以根據存查的文件進行處理。金融機構委託分支機構辦理地上權的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時,需要按照土地登記規則第38條的特別授權方式辦理。如果印鑑證明是總機構行文援用前項備查的法人印鑑(圖記),或是行文並檢附新印鑑卡備查,經地政機關審驗後存查,那麼當后續進行地上權的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時,地政機關可以根據這些存查文件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1. 土地登記法施行法第11條 2. 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 3. 土地登記規則第38條 4. 內政部『土地登記案件處理作業基準』最新版本
- 抵押權設定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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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