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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經地政機關審查無誤後存查。申請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及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其存查文件處理。 金融機構授權分支機構申辦地上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應比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以特別授權方式辦理。其印鑑證明經總機構行文援用前項備查之法人印鑑(圖記),或行文並檢附新印鑑卡備查,經地政機關審驗後存查者,後申請地上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其存查文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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