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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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外國核發之印鑑證明,應經該國或其就近之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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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的補充規定,如果申請土地登記時需要外國核發的印鑑證明,則該證明文件應經該國或其就近的我國駐外館處進行驗證。這表示在申請土地登記時,如果需要附上外國發行的印鑑證明,這些證明文件需要經過該國政府或駐外館處的驗證程序。驗證的目的是確保印鑑證明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土地登記規則 範例:如果有人想在台灣申請土地登記,並需要附上美國發行的印鑑證明,該人必須先將這份印鑑證明送交美國駐台辦事處進行驗證,以確保該證明的真實性。驗證完成後,方可將此印鑑證明一同提交給土地登記機關進行土地登記申請。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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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