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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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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外國發之印鑑證明,應經該國或其就近之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的補充規定,如果申請土地登記時需要外國核發的印鑑證明,則該證明文件應經該國或其就近的我國駐外館處進行驗證。這表示在申請土地登記時,如果需要附上外國發行的印鑑證明,這些證明文件需要經過該國政府或駐外館處的驗證程序。驗證的目的是確保印鑑證明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土地登記規則 範例:如果有人想在台灣申請土地登記,並需要附上美國發行的印鑑證明,該人必須先將這份印鑑證明送交美國駐台辦事處進行驗證,以確保該證明的真實性。驗證完成後,方可將此印鑑證明一同提交給土地登記機關進行土地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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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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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30 條規定:「三十、外國核發之印鑑證明,應經該國或其就近之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