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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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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以政黨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在取得法人資格前,因處分不動產申請登記時,得檢附內政部發之圖記證明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34條,修正施行之前,已以政黨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如果在取得法人資格前要處理不動產的申請登記,就可以附上內政部核發的圖記證明文件。這表示在法人資格尚未取得前,政黨已登記的不動產可以辦理登記手續,只需提供內政部核發的圖記證明文件作為證明。

  • 人民團體法法規
  • 不動產名詞
  • 法人名詞
  • 處分不動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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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34 條規定:「三十四、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以政黨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在取得法人資格前,因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