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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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以政黨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在取得法人資格前,因處分不動產申請登記時,得檢附內政部核發之圖記證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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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34條,修正施行之前,已以政黨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如果在取得法人資格前要處理不動產的申請登記,就可以附上內政部核發的圖記證明文件。這表示在法人資格尚未取得前,政黨已登記的不動產可以辦理登記手續,只需提供內政部核發的圖記證明文件作為證明。
- 人民團體法法規
- 不動產名詞
- 法人名詞
- 處分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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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