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七、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為辦理清算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得由其臺灣分公司負責人以總公司名義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並檢附該負責人之資格證明辦理之。 前項分公司負責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三十七、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為辦理清算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得由其臺灣分公司負責人以總公司名義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並檢附該負責人之資格證明辦理之。 前項分公司負責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