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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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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外國公司在臺代理人申辦土地登記,證明其代理人資格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發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或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影本及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無須另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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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法令補充規定第38條的相關資訊。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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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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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38 條規定:「三十八、外國公司在臺代理人申辦土地登記,證明其代理人資格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分公司設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