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外國公司在臺代理人申辦土地登記,證明其代理人資格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或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影本及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無須另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正本。
三十八、外國公司在臺代理人申辦土地登記,證明其代理人資格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或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影本及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無須另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