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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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外國公司在臺代理人申辦土地登記,證明其代理人資格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或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影本及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無須另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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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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