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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39 條

三十九、旅居海外國人授權他人代為處分其所有國內之不動產,如未檢附國內發之印鑑證明或其授權書,應檢附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以配合登記機關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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