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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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旅居海外國人授權他人代為處分其所有國內之不動產,如未檢附國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或其授權書,應檢附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以配合登記機關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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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令補充規定第39條,當申請土地登記的人為旅居海外的國人且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其國內不動產的事務時,如果未檢附國內核發的印鑑證明或其授權書,應提供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授權書作為附件,以供登記機關進行查核。 例如,當旅居美國的臺灣人以委託他人代理的方式進行土地登記申請時,他需要檢附由駐美國使領館或其他相關授權機構所驗證的授權書。这样登记机关可以确保委托人的意願经过有效的验证,并且便于核對授權書的真实性。
相關函釋 1 則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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