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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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申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登記,應檢附失蹤人失蹤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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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0條,申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登記時,應檢附失蹤人失蹤之證明文件。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提及,沒有提到原告檢附失蹤人失蹤之證明文件的情況,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或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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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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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