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42 條
快速跳轉
四十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規定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依該標示圖繪製簽證人之不同,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委由開業之建築師繪製簽證時,應檢附該建築師之開業證書影本及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其備查之開業印鑑資料正本或影本,影本應由建築師簽註所登記之資料或備查之印鑑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印鑑資料得由申請人自行複印,並由建築師簽註本影本與案附正本(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其備查之開業印鑑資料正本或影本)相符,所備查之印鑑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正本於核對後發還申請人。 (二)委由開業之測量技師繪製簽證時,應檢附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測繪業登記證影本及簽證報告,影本應由測量技師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的規定,申請土地登記時應檢附建物標示圖,該圖由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繪製並簽證。具體要求如下: (一) 如果由開業的建築師繪製簽證,則應檢附該建築師的開業證書影本,以及由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的該建築師的印鑑資料正本或影本,該影本應由建築師簽註,並註明相關資料或備查之印鑑資料目前仍有效。印鑑資料可以由申請人自行複印,並由建築師簽註該影本與原本相符,以確保備查之印鑑資料目前仍有效。如果提供的資料不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並在文件上簽章。核對後,正本將退還給申請人。 (二) 如果由開業的測量技師繪製簽證,則應檢附該測量技師的執業執照影本、測繪業登記證影本以及簽證報告。影本應由測量技師簽註,並註明該影本與原本相符,所登記的資料仍然有效。如果提供的資料不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並在文件上簽章。 以上回答來自於「土地登記規則」,這是台灣地政系統的相關規定,最新的版本是2014年1月14日修訂的「土地登記規則」。
- 第七十八條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證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