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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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怠於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債權人得依法院確定判決代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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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條的規定,當債務人未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債權人可以根據法院確定判決進行代位申請。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代替債務人進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這條規定可以確保在債務人未履行登記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主動進行登記手續,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 債務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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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