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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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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怠於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債權人得依法院確定判決代位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條的規定,當債務人未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債權人可以根據法院確定判決進行代位申請。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代替債務人進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這條規定可以確保在債務人未履行登記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主動進行登記手續,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 債務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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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1 條規定:「一、債務人怠於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債權人得依法院確定判決代位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