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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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有建物所有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他共有人經通知而不會同申請者,得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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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條,共有建物所有人在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如其他共有人已經經過通知但不同意申請的,則可以由代申請人代為申請。這表示即使不是所有共有人都同意申請登記,只要已經經過充分通知,仍然可以由單一共有人代表申請登記。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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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