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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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處理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購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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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條及資料,可以提供對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1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規定,執行機關將處理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申購合併使用鄰接的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這指引旨在提供特定的辦理事項。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如下:「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所有權人,對鄰接其土地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申購,應依法申請,由國有財產署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辦理。」 這意味著,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希望申購鄰接其土地的國有非公用土地,他們需要依法申請,並且由國有財產署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6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這些資料,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的處理要點第1條是為了提供具體的辦理事項,以確保程序的順利進行,並依法進行申購相關土地的處理。
- 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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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