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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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辦理: (一)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 (二)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或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公文書。 (三)申購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合併使用範圍內各筆土地最近三個月內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未會同申購之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承購權拋棄書。(六)申購案委託他人代為申辦者,應附具委託書。但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七)其他經執行機關基於審查需要通知檢附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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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2條規定了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所需檢附的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1. 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申請人需填寫相關申購信息的申請書。 2. 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或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公文書:申請人需提供由地方政府核發的合併使用證明書或其他官方文件,確認該土地可以進行合併使用。 3. 申購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以驗證其身份。 4. 合併使用範圍內各筆土地最近三個月內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人需提供在合併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最近三個月內的登記謄本和地籍圖謄本,以證明其擁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權。 5. 未會同申購之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承購權拋棄書:如有私有土地所有人在合併使用範圍內,申請人需提供私有土地所有人對其承購權的放棄書。 6. 申購案委託他人代為申辦者,應附具委託書:如果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辦,則需要提供相應的委託書。但如果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已經載明有委任關係,則可以免附。 7. 其他經執行機關基於審查需要通知檢附之證件:執行機關可能根據審查需要要求提供其他文件,申請人需根據通知提供相應證件。 以上資料主要根據「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進行解釋,相關範例則未在問題中提及。
- 非名詞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 公文書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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