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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公用土地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辦理: (一)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 (二)地方政府發有效期限內之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或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公文書。 (三)申購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合併使用範圍內各筆土地最近三個月內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未會同申購之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承購權拋棄書。(六)申購案委託他人代為申辦者,應附具委託書。但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七)其他經執行機關基於審查需要通知檢附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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