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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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辦理讓售: (一)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二)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三)可單獨建築使用,且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亦可單獨建築使用。(四)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且臨接道路,與私有土地調整地形後,各自可單獨建築使用。 (五)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且私有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元。 (六)可單獨建築使用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但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為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讓售後剩餘國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在此限。 (七)可單獨建築使用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在直轄市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含)以上,其他行政區域面積為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且臨接道路。但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在直轄市面積未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其他行政區域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為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讓售後剩餘國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在此限。 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而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無法單獨建築使用,在直轄市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含)以上,其他行政區域面積為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面積小於私有土地,為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讓售後剩餘國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除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外,得辦理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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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3條包含以下情形: 1. (一) 土地已經經過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定相關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此時不會辦理讓售。 2. (二) 政府機關提出申請撥用該土地,也不會辦理讓售。 3. (三) 如果該土地可以單獨建築使用,且在合併使用的範圍內也有私有土地可以單獨建築使用,則該地不能辦理讓售。 4. (四) 如果土地的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的面積,且該土地與私有土地在調整地形後能夠單獨建築使用,也不會辦理讓售。 5. (五) 如果土地的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的面積,並且與鄰接的國有土地合併使用後仍然能夠單獨建築使用,而私有土地的面積未達到最小建築單元,也不會辦理讓售。 6. (六) 土地可以單獨建築使用或者與鄰接的國有土地可以單獨建築使用,但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僅是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在完成讓售後,剩餘的國有土地全部或部分仍然可以單獨建築使用,這種情況也不會辦理讓售。 7. (七) 土地可以單獨建築使用或者與鄰接的國有土地可以單獨建築使用,並且在直轄市的情況下面積達到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或在其他行政區域面積達到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臨接道路。但合併使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如果在直轄市面積未達到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或在其他行政區域面積未達到五百平方公尺,則如果國有土地是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在完成讓售後,剩餘的國有土地全部或部分仍然可以單獨建築使用,也不會辦理讓售。 總結來說,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的處理要點第3條規定了不辦理讓售的情形,其中包括已經經過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政府機關申請撥用、私有土地能夠單獨建築使用且合併使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亦可單獨建築使用、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的私有土地且調整地形後能夠單獨建築使用、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的私有土地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亦能夠單獨建築使用但私有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元、能夠單獨建築使用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但合併使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僅是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完成讓售後剩餘國有土地全部或部分仍然能夠單獨建築使用者、能夠單獨建築使用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且在直轄市面積達到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或其他行政區域面積達到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臨接道路。然而,如果合併使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在直轄市或其他行政區域的面積未達到相應標準,但國有土地是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完成讓售後剩餘的國有土地全部或部分仍然能夠單獨建築使用時,還是可以辦理讓售。 參考資料: 臺灣離島建設條例、臺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臺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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