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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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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公用土地不辦理讓售: (一)係於本要點核定生效日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三日以後,由原可單獨建築使用之土地分割出。 (二)部分或全筆係原以畸零(裡)地合併使用方式承購國有土地取得。前項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且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受限制,得辦理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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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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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分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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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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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不辦理讓售: (一)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