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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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不辦理讓售: (一)係於本要點核定生效日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三日以後,由原可單獨建築使用之土地分割出。 (二)部分或全筆係原以畸零(裡)地合併使用方式承購國有土地取得。前項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且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受限制,得辦理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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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分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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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