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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本原則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處理原則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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