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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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除僅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應徵得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外,應先提具擴建計畫(含鄰近工業區土地使用狀況)經經濟部審查核准。經徵得同意或審查核准後,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二)申請人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土地使用同意變更證明文件,送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核無誤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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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5條規定了辦理程序。根據該條的內容,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如果只是增設污染防治設備,則需要徵得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同意。而且,申請人需要先提供擴建計畫(包括鄰近工業區土地使用狀況),並經經濟部審查核准。在徵得同意或審查核准後,內政部同意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接著,申請人需要提交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和土地使用同意變更證明文件,經由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檢核無誤後,根據都市計畫法的程序進行辦理。 這些資訊來自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的第5條,並且該條款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內政部所發布的相關法規和函釋。 參考資料: 內政部。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 核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都市計畫變更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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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