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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畸零地調處會於受理案件後,得輪派調處委員三人進行調處,如調處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應自行委請其他委員代理。 調處應製成紀錄。調處結論應提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報告。 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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