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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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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地調處會於受理案件後,得輪派調處委員三人進行調處,如調處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應自行委請其他委員代理。 調處應製成紀錄。調處結論應提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報告。 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 14 條規定了畸零地調處會的運作方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畸零地調處會在受理案件後,可以輪派三名調處委員進行調處。如果調處委員因故無法出席,則應自行委請其他委員代理。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調處應該製成紀錄,並將調處結果報告給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的委員親自出席方可開會,且需要得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作出決議。 針對該條規定,目前沒有找到與此直接相關的具體案例或裁判書來進一步說明。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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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 14 條規定:「畸零地調處會於受理案件後,得輪派調處委員三人進行調處,如調處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應自行委請其他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