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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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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2條,本自治條例的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這代表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負責管理和執行此自治條例,以確保都市發展局有權力和責任處理畸零地使用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全文"(最新修訂日期:2016年12月21日)

  • 自治條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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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