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自治條例所稱畸零地,指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 建築基地寬度或深度未符合臺北巿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土管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圖規定。 二 建築基地臨接建築線寬度,未達四點八公尺以上。 臨接交叉角之建築基地,側面依規定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前項第一款寬度之認定基準,應以土管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圖規定之寬度加計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法定寬度三點六四公尺。但都市計畫書圖就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法定寬度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於未規定寬度或深度之使用分區,除保護區及農業區外,比照第一種住宅區。 建築基地有截角者,第一項寬度或深度之計算,以未截角之尺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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