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案於公告公開展覽期間未有異議,或經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欄、申請巷道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公告,並將實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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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案於公告公開展覽期間未有異議,或經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欄、申請巷道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公告,並將實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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