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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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案於公告公開展覽期間未有異議,或經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欄、申請巷道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公告,並將實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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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當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案在公告公開展覽期間沒有出現異議,或經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通過後,主管機關核定後,應在主管機關的公告欄、申請巷道所在地的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公告,並登報周知實施日期及地點。 參考資料: 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11條:根據高雄市立法資料庫,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如上述所述。 範例:根據高雄市政府相關文件,當某現有巷道進行改道或廢止的申請案在公告公開展覽期間沒有出現異議,或經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通過後,主管機關核定後,應在相關公告欄、區公所及里辦公處進行公告,並登報周知實施日期及地點。
- 現有巷道名詞
- 廢止名詞
- 異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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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