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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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廢止之現有巷道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並取得現有巷道兩側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書面同意,主管機關逕予核定公告廢止,不受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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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如果申請廢止的現有巷道符合第4條第1項的規定,並且獲得現有巷道兩側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和地上權人的書面同意,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核定並公告廢止,不受第9條至第11條的限制。 根據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廢止現有巷道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巷道的廢止必須符合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 2. 必須經過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和地上權人的同意。 3. 主管機關需要核定並公告該廢止。 根據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的相關法規,具體的案例和使用的參考資料需要進一步查找。由於上述資訊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回答。
- 廢止名詞
- 現有巷道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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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