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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案應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會同實地勘查指界說明,提請現有巷道評審小組研議,經研議通過後,辦理公告公開展覽。並應於公告公開展覽前以雙掛號信函通知該巷道兩側全部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時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欄、申請巷道所在地之區公所、里辦公處公告三十日,並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公告周知。申請人應同時製作告示牌於該巷頭、巷尾設立,如有異議得於公開展覽期間,提請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巷道所在地里鄰之人民、團體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理由,並附略圖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項評審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副局長兼任,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二、高雄律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五、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處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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