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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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案應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會同實地勘查指界說明,提請現有巷道評審小組研議,經研議通過後,辦理公告公開展覽。並應於公告公開展覽前以雙掛號信函通知該巷道兩側全部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時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欄、申請巷道所在地之區公所、里辦公處公告三十日,並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公告周知。申請人應同時製作告示牌於該巷頭、巷尾設立,如有異議得於公開展覽期間,提請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巷道所在地里鄰之人民、團體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理由,並附略圖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項評審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副局長兼任,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二、高雄律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五、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處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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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9條,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案需進行以下程序: 1. 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進行實地勘查和指界說明。 範例:主管機關可以派遣人員前往現場勘查,了解申請改道或廢止的實際情況,並跟申請人進行討論和指導。 2. 將申請案提送現有巷道評審小組研議並獲得通過後,進行公告及公開展覽。 範例:主管機關可以將申請案提交評審小組,由評審小組進行審議和評定,確定是否通過申請。通過後,進行公告公開展覽。 3. 在公告公開展覽前,通知該巷道兩側全部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人,並提供異議的機會。 範例:主管機關應以雙掛號信函通知巷道兩側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地上物的所有人,告知申請的內容和公開展覽的時間,並提供他們提出異議的機會。 4. 主管機關需在公告展覽期間內進行公告,並公告在主管機關公告欄、申請巷道所在地的區公所、里辦公處,並將公開展覽日期和地點公告周知。 範例:主管機關在公告展覽期間內,將公告展覽的時間和地點在主管機關公告欄、申請巷道所在地的區公所、里辦公處進行公告,以確保公開展覽的透明度。 5. 申請人需同時製作告示牌於巷道的頭和尾設立,並開放異議。 範例:申請人應在巷道的頭和尾製作告示牌,告知巷道改道或廢止的內容,並提供民眾提出異議的機會。 6. 巷道所在地的居民、團體或利害關係人,可在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 範例:居民、團體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提交他們的姓名、地址、理由,並附上略圖作為證明。逾期提交的異議將不予受理。 該項法規相關的參考資料: - 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6月11日)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相關公告及文件,例如行政命令、辦法、函文等。
- 現有巷道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異議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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