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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書件辦理初審,不合規定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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