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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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書件辦理初審,不合規定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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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應對申請人所提申請書件進行初審。如果發現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地方,可以要求申請人在三十天內補正。如果逾期不進行補正,則視為撤回申請。 參考資料: 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Type=Ix1uOgMeWaorI4/3awk890WUr+6/jDXjWv9NRHSK0s/Te04SbDTBsGVYSm2C40m9HhghWpGlbEfUu5JKu3MdRLjwyqrUMyVWR1KA/R7Qu+7t25gIuFUJfyUejPEzVZ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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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