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時,應檢附下列書件向工務局提出: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電話、土地段別、地號及巷道名稱。 二、說明書:載明案由、申請人、事實原因及使用計畫。 三、改道後新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計畫圖: (一) 至少一個街廓以上套繪都市計畫之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 (二) 實際現況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 五、現有巷道或改道之地籍圖謄本與土地登記簿謄本 (最近三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之正本) 。 六、實施彩色照片及拍攝位置示意圖,包括改道或廢止全段景象。 七、改道或廢止之巷道及臨接該巷道兩側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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