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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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地區內之現有巷道除為辦理興建公共工程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改道或廢止: 一、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地區。 二、辦理都市更新地區。 三、公告禁建地區。 四、現有巷道所處街廓已辦理公開展覽擬變更都市計畫者。 五、現有巷道有公共或水利設施,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廢止或改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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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6條的規定,下列地區內的現有巷道除非辦理興建公共工程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否則不得申請改道或廢止。這些地區包括: 1. 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地區。 2. 辦理都市更新地區。 3. 公告禁建地區。 4. 現有巷道所處街廓已辦理公開展覽擬變更都市計畫者。 5. 現有巷道有公共或水利設施,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廢止或改道者。 參考資料: 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6條
- 現有巷道名詞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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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