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地區內之現有巷道除為辦理興建公共工程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改道或廢止: 一、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地區。 二、辦理都市更新地區。 三、公告禁建地區。 四、現有巷道所處街廓已辦理公開展覽擬變更都市計畫者。 五、現有巷道有公共或水利設施,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廢止或改道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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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地區內之現有巷道除為辦理興建公共工程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改道或廢止: 一、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地區。 二、辦理都市更新地區。 三、公告禁建地區。 四、現有巷道所處街廓已辦理公開展覽擬變更都市計畫者。 五、現有巷道有公共或水利設施,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廢止或改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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