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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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巷道在同一街廓內得申請部分或全部改道,改道後應合於下列規定:一、新設巷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原有最大寬度大於四公尺者,其改道後之寬度不得小於原寬度。 二、改道後其兩側之土地不得形成畸零地,且不得影響當地之公眾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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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5條,現有巷道在同一街廓內可以申請部分或全部改道。改道後需要符合以下規定:一、新設巷道的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如果原有巷道的最大寬度大於四公尺,改道後的寬度不能小於原寬度。 二、改道後的兩側土地不得形成畸零地,且不能影響當地的公眾通行。 參考資料: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5條。
- 現有巷道名詞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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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