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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有巷道在同一街廓內得申請部分或全部改道,改道後應合於下列規定:一、新設巷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原有最大寬度大於四公尺者,其改道後之寬度不得小於原寬度。 二、改道後其兩側之土地不得形成畸零地,且不得影響當地之公眾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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