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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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細部計畫業已發布實施之社區,可取代現有巷道通行功能之計畫道路已全寬開闢完成可供通行,且現有巷道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部分或全部廢止。 現有巷道於不具通行機能時,得由工務局報府核定後逕予廢止,除仍應登報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周知外,不受第九條至十一條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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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4條,如果在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已經有細部計畫發布實施且該計畫道路已經全部開闢完成且可供通行,同時現有巷道已經失去通行功能且無必要繼續供公眾通行,則可以根據職權或依申請的方式來部分或全部廢止該現有巷道。 此外,根據該條例,在現有巷道失去通行功能時,工務局可以報府核定後直接予以廢止,且不受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的限制,但仍應進行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來公告廢止的消息。
- 都市計畫名詞
- 業已名詞
- 現有巷道名詞
- 公眾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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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