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細部計畫業已發布實施之社區,可取代現有巷道通行功能之計畫道路已全寬開闢完成可供通行,且現有巷道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部分或全部廢止。 現有巷道於不具通行機能時,得由工務局報府核定後逕予廢止,除仍應登報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周知外,不受第九條至十一條規定限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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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細部計畫業已發布實施之社區,可取代現有巷道通行功能之計畫道路已全寬開闢完成可供通行,且現有巷道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部分或全部廢止。 現有巷道於不具通行機能時,得由工務局報府核定後逕予廢止,除仍應登報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周知外,不受第九條至十一條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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