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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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供公眾通行使用者。 三、捐獻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並完成土地登記手續者。 四、曾經建築主管機關指定建築線有案之現有巷道。 五、依其他法令認定之現有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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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3條的規定,該條所指的現有巷道包括以下情形: 1. 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2. 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同意供公眾通行使用。 3. 捐獻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並完成土地登記手續者。 4. 曾經建築主管機關指定建築線有案之現有巷道。 5. 依其他法令認定之現有巷道。 根據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的規定,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應由主管機關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進行認定。內政部七十五年三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三七八三五二號函釋及七十七年四月二日台內營字第五八三六一二號固亦有函釋,進一步釐清了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的定義。 此外,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要件包括: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須經歷年代久遠未曾中斷。這些要件對於判斷現有巷道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對於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第3條,我們需要依據該條的規定,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解釋見解,釐清巷道是否符合各項該條款的要件以及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具體的判斷應由主管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認定,並考慮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市容觀瞻等因素。
- 自治條例名詞
- 現有巷道名詞
- 公眾名詞
- 公用地役關係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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