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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供公眾通行使用者。 三、捐獻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並完成土地登記手續者。 四、曾經建築主管機關指定建築線有案之現有巷道。 五、依其他法令認定之現有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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