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4 條
四、外國人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 (一)逾期停留、居留未滿一年者,禁止入國一年;逾期一年以上者,以其逾期之期間為禁止入國期間,禁止入國期間最長為七年。 (二)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三年。 前項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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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4條的規定,外國人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從事非法工作時,將受到一定的禁止入國期限。根據該法規的規定,以下是禁止入國的期間: 1. 逾期停留、居留未滿一年者,禁止入國一年;逾期停留、居留一年以上者,禁止入國的期間將按照實際逾期的期間來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三年。 2. 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三年。 這些禁止入國的期限將從外國人出國的翌日起算。 例如,如果一個外國人逾期停留未滿一年,則他將被禁止入國一年。如果一個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則根據他實際逾期的期間,他將被禁止入國一段時間,但最長不超過三年。而如果一個外國人是非法工作者,則他將被禁止入國三年。 以上是對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4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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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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