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外國人曾經期停留、居留或法工作,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 (一)逾期停留、居留未滿一年者,禁止入國一年;逾期一年以上者,以其逾期之期間為禁止入國期間,禁止入國期間最長為七年。 (二)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三年。 前項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