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外國人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 (一)逾期停留、居留未滿一年者,禁止入國一年;逾期一年以上者,以其逾期之期間為禁止入國期間,禁止入國期間最長為七年。 (二)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三年。 前項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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