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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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補償金之請求權,自協助拘捕人犯時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求權人已提出申請,但自主管機關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不受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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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補償金的請求權自協助拘捕人犯之時起計算,若在三年內未行使請求權,則請求權消滅。另外,如果請求權人已經提出請求,但在自主管機關通知領取之日起五年內未領取,則同樣視為請求權消滅。 根據上述規定的參考資料,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第10條的規定,指出請求補償金的請求權在特定時間內需要行使,否則將消滅。這意味著若有人協助警察拘捕犯人後,必須在三年內提出補償金的請求,否則將失去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此外,即使已經提出請求,但如果在自主管機關通知領取之日起五年內未領取,請求權也會被視為消滅。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補償金的請求權在合理時間內行使,並防止過長時間未處理的請求權帶來不必要的爭議。
- 自治條例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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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