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不得申請補償及得不補償之規定,於本自治條例準用之。 已受領本自治條例之補償金,如有前項情形或有第六條應扣除之情形者,應返還不得受領或應扣除之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第11條,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被犯罪的民眾不得申請補償或得不到補償。根據自治條例的規定,如果已經領取了自治條例的補償金,但符合前述情況或需要扣除第六條所述的金額,就應該退還或扣除相應的金額。 參考資料: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55 2. 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150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自治條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