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民眾於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協助警察拘捕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例第3條規定了對於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的定義。根據該條例,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的情形包括兩種: 一、當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警察正在執行任務時,民眾發現了一名通緝犯,並主動提供協助,協助警察成功逮捕該犯人,這就是一種符合該條例的情況。 二、當民眾主動逮捕現行犯。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民眾目擊到了一個正在行為犯罪的現行犯,並主動實施逮捕,且成功將該犯人帶到警察局,這也符合該條例的情況。 上述釋義參考資料: 《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10064
- 自治條例名詞
- 逮捕名詞
- 現行犯名詞
- 通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