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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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補償金補償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死亡:除一次發給遺屬補償金新臺幣三百萬元外,並竅實發給喪葬費。喪葬費之發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除覈實支付醫療費外,並依障礙類別之等級給與下列補償: (一)植物人:發給一次補償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與生活費新臺幣三萬元。 (二)極重度障礙:發給一次補償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與生活費新臺幣二萬元。 (三)重度障礙:發給一次補償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中度障礙:發給一次補償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一次補償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受傷:除覈實支付醫療費外,並依其受傷情形發給補償金新臺幣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四、財產損失:依實際損失情形發給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受傷者,因病情惡化於一年內死亡時,依前項第一款標準補足補償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其於一年內惡化至較重等級時,自惡化時起,依該較重等級之補償標準補足補償金及生活費差額。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情形,因病情康復至較輕等級時,自康復時起,改依該較輕等級之補償標準發給生活費。 第一項第二款之身心障礙類別等級由本府衛生局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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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為回答此問題,我們需要釐清上述給定的第4條中的精神內容。在給定的參考資料中,根據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第4條,補償金的補償項目和標準如下: 1. 死亡:除遺屬補償金三百萬元外,還將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最高限額為五十萬元。 2. 因傷致身心障礙:除支付醫療費外,根據障礙等級給予相應的補償金: a. 植物人:一次補償金三百萬元,並每月支付生活費三萬元。 b. 極重度障礙:一次補償金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支付生活費二萬元。 c. 重度障礙:一次補償金二百萬元。 d. 中度障礙:一次補償金一百五十萬元。 e. 輕度障礙:一次補償金一百萬元。 3. 受傷:除支付醫療費外,根據傷害情況支付補償金,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4. 財產損失:根據實際損失情況支付補償金。 此外,第二款或第三款中的受傷者如果在一年內因病情惡化而死亡,則根據第一款的標準支付補償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如果在一年內病情惡化而達到較重等級,則從病情惡化時開始,根據較重等級的補償標準支付補償金差額和生活費。如果第二款中的身心障礙類別在一年內康復至較輕等級,則從康復時開始,根據較輕等級的補償標準支付生活費。身心障礙類別等級由相關的衛生局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出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第4條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 自治條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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