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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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協助拘捕人犯之英勇事蹟,足為社會楷模者,依情節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應於拘捕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由主管機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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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第7條,民眾協助拘捕人犯且具有足夠的英勇事蹟可獲得獎勵金。獎勵金的金額範圍是新臺幣一千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根據情節不同而定。該獎勵金應在拘捕發生後的一個月內由主管機關核發。 舉例來說,如果市民協助警方成功拘捕了一名危險犯罪嫌疑人並表現出特別的英勇行為,例如承擔巨大的風險或貢獻極大,根據該法條,該市民可能會被授予獎勵金。具體金額會根據該市民所表現出的英勇事蹟的情節程度而定,但至少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該獎勵金應該在拘捕發生後的一個月內由主管機關核發給該市民。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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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