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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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本自治條例之補償金,應由拘捕地轄區警察單位協助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連同費用收據、就醫證明、身心障礙類別等級鑑定證明、死亡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轉陳主管機關核發。 申辦前項證明文件而支付之費用,亦由主管機關覈實支付之。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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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領取補償金時,需要拘捕地轄區警察單位的協助,填寫申請書並提交相關文件。這些相關文件可能包括費用收據、就醫證明、身心障礙類別等級鑑定證明、死亡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將核發補償金並支付相關費用。申請書的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
- 自治條例名詞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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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