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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執行法院裁定選任(或指定,以下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或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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