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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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法院裁定選任(或指定,以下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或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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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律資料,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的代管作業要點第1條,目的是為了執行法院裁定選任國產署或其所屬分署作為代管人。根據法律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當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可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無人承認繼承的事項。另外,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當退役軍人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時,由主管機關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理遺產。根據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五條,遺產管理人應對逝者的遺產進行妥善處理,包括變賣或聲請法院拍賣,並將所得價金列管遺產清單,交由輔導會備查。 總結以上資料,根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條,該要點的目的是為了執行法院裁定選任國產署或其所屬分署作為代管人,以處理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案件。此要點的適用法律來源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五條等相關法律規定。
- 繼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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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