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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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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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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法院裁定選任(或指定,以下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或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代管無人承認
繼承
遺產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找編章節
壹、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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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遺產清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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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遺產管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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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遺產處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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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附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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