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所稱之遺產,係指國產署或分署經法院依下列規定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遺產: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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