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要點之執行事項,除另有規定外,概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所在之分署辦理之。 前項管轄法院與遺產所在分屬二個以上分署管轄時,由前項管轄法院所在之分署辦理之。但不動產之管理、變賣或涉訟事項,得委任該遺產所在之分署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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