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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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產署經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名義之訴訟(非訟)事件,概由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所在之分署代理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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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四條規定,由國產署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所在之分署代理進行遺產管理的訴訟或非訟事件。根據本條規定,國產署作為遺產管理人,需遵守相關的法規和程序。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非訟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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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