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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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稱清理,謂遺產資料之蒐集及遺產之勘查、保存;所稱管理,謂遺產之收益、負擔、監守;所稱處分,謂遺產之變賣及債權債務清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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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的第5條,清理、管理、處分的定義如下: 1. 清理:指收集遺產相關資料,進行遺產的勘查和保存工作。這包括整理遺產的文件和記錄,確定遺產的內容和價值。 2. 管理:指遺產的收益、負擔和監守工作。代管人需要管理遺產產生的收入,支付相關的負債,並確保遺產的安全和保值。 3. 處分:包括遺產的變賣以及債權和債務的清償和交付。代管人可以依法將遺產變賣,以支付遺產相關的債權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這些定義和要點的目的是明確代管人對於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所需進行的工作和職責,以確保遺產得以處理和保管。例子可以參考相關法條和法規,例如《民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以了解更具體的操作細則和程序。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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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