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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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產署或分署經法院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向法院聲請閱卷;有足資證明顯不適當者,應提出抗告,請求法院另為適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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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6 條規定,國產署或分署在被法院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后,應向法院提出聲請閱卷,如果有足資證明顯示遺產管理人不適當的情況,可以提出抗告,請求法院作出適當的裁定。 根據國有財產局法第9條之規定,以及司法院有關解釋的精神,國有財產局亦可以代表國庫召集親屬會議,或者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此法規中並無明文限制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處分必須經過親屬會議的同意。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抗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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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