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國產署或分署經法院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向法院聲請閱卷;有足資證明顯不適當者,應提出抗告,請求法院另為適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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