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繼承人聲明繼承,經審認其身分有疑義時,應通知該繼承人補正或循司法程序確定繼承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7條規定,當繼承人聲明繼承,但其身分有疑義時,管理機關應通知該繼承人補正或依司法程序確定其繼承權。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應公告繼承人,命其在六個月以上期限內承認繼承。然而,該法條並未規定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提供何種文件作為證明,因此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如果繼承人聲明繼承,但對其身分存在疑義,法院應通知該繼承人補正或依照司法程序確定其繼承權。 例如,在本案中,被繼承人的部分繼承人已經聲明拋棄繼承權,而其他繼承人的身分有疑義。根據法律的規定,當繼承人聲明繼承時,法院應審查其身分是否有疑義,並要求該繼承人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其繼承權。如果繼承人無法提供相關文件,法院可能需要進一步依托司法程序來確定其繼承權。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