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國產署或分署於確定受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即聲請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管遺產,並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 法院未依職權對繼承人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應併前項第三款聲請之。
八、國產署或分署於確定受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即聲請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管遺產,並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 法院未依職權對繼承人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應併前項第三款聲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