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國產署或分署於確定受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即聲請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管遺產,並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 法院未依職權對繼承人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應併前項第三款聲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8條》,當國產署或分署確定被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應立即向法院申請發給確定證明書,並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以下事項: (一)接管遺產並編製遺產清冊。 (二)必要時為遺產採取保護措施。 (三)申請法院進行公示催告,針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如果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則應通知他們提交權利聲明。 如果法院沒有根據職權對繼承人進行公示催告,那麼遺產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相應的申請。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條文
- 遺產清冊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遺贈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