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得函請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及下列機關提供資料: (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二)各級稅捐機關。 (三)各縣市地政機關。 (四)各級戶政機關。 (五)金融機構。 (六)車輛、船舶、航空器之登記機關。
九、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得函請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及下列機關提供資料: (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二)各級稅捐機關。 (三)各縣市地政機關。 (四)各級戶政機關。 (五)金融機構。 (六)車輛、船舶、航空器之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