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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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遺產之保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規定勘查製表,附入專卷外,並視實際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已辦竣登記者,應即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 2.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改良物,應洽稅捐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加註遺產管理人。 3.建築改良物投保火險。 4.實地接管不動產,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機關派員到場協助,並得支給差旅費。 (二)現金:存入當地代理國庫之專戶。 (三)有價證券:委由適當機構保管,記名股票應為遺產管理人登記,除屆期之債券及股息應予兌領外,為保存遺產必要者,得依法處理後,以現金保管。 (四)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得委由適當機構保管。 (五)車輛、船舶、航空器:應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且為保存遺產必要者,得變現保管。但無法追查下落者,依相關規定洽登記機關處理。 (六)日常用品:衣飾、被褥等,會同當地里鄰長查點,其完整者,捐贈慈善機關,無使用價值者銷燬之。 (七)有精神價值之物:獎章、獎狀、人身證照、紀念品等身分類,列冊送同姓宗祠保管,其拒絕接受者銷燬之。 (八)圖書、字畫及古物等:有價值者列冊送當地圖書館或學術研究機關保管,無價值者銷燬之。 (九)武器:送警備機關保管。 (十)權利:依民法及相關特別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其餘不易保管之物:會同當地里鄰長就地封存,並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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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0條的規定,遺產的保存應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1. 不動產:已辦理登記的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應立即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建築改良物,應聯絡稅捐機關辦理遺產管理人的注記。此外,建築改良物應投保火險,並且需要時可以請轄區警察機關派員協助,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提供差旅費。 2. 現金:要存入當地代理國庫的專戶中。 3. 有價證券:可以委託適當機構保管,記名股票需要辦理遺產管理人的登記。到期的債券和股息應當領取,必要時可以依法處理並以現金保管。 4. 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可以委託適當機構保管。 5. 車輛、船舶、航空器:應辦理遺產管理人的登記,必要時可以出售轉換為現金保管。如果無法追查到下落,則應按照相關規定聯絡登記機關處理。 6. 日常用品:如衣飾、被褥等,應與當地里鄰長一起檢點,有完整且有使用價值的物品應捐贈給慈善機構,沒有使用價值的物品應予以銷毀。 7. 有精神價值的物品:如獎章、獎狀、身份證明文件、紀念品等,應列冊送同姓宗祠保管,拒絕接受的話則應予銷毀。 8. 圖書、字畫及古物等:有價值的物品應列冊送當地圖書館或學術研究機關保管,沒有價值的物品則應予以銷毀。 9. 武器:應送交警備機關保管。 10. 權利:應按照民法和相關特別法的規定辦理。 11. 其他難以保管的物品:應當與當地里鄰長合作,在現場封存並進行適當處理。 例如,根據《中華民國軍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13條,代管軍人無人繼承遺產時,必要時得變賣遺產,將價金保管,並編製清冊送輔導委員會備查。這與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中的規定相符。
- 不動產名詞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民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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