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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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前點第四款送由適當機構保管之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其移送、封存及檢查規定如下: (一)洽請各同業公會代為鑑定,作成鑑定證明,以確定其成色、重量及真偽。 (二)連同鑑定證明一併封入特製之盒內,並加封條由參與人員簽章。以上存放工作,應由分署主管指定有關人員會同辦理。 (三)完成封盒後即作成紀錄卡,由各參與人員簽章後專卷存查。 (四)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前,由分署主管指定人員攜帶原紀錄卡至保管之機構檢查一次,除於紀錄卡上簽名蓋章外,並就原物品封存。(五)每年之定期檢查,儘量避免由前一年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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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1條,有關移送、封存及檢查貴重物品的規定如下: 一、洽請各同業公會代為鑑定,作成鑑定證明,以確定其成色、重量及真偽。這表示在移送貴重物品之前,需要請同業公會進行鑑定,以確保物品的品質和真實性。 二、將鑑定證明連同貴重物品一起封入特製的盒子內,並加封條,由參與人員簽章。這表示在封存貴重物品時,必須將鑑定證明與物品放入專用的盒子中,并封上條碼,并由相關人員在上面簽署。 三、完成封盒後,應製作紀錄卡,由參與人員簽署後保留查存。這表示在封存完成後,需要製作一份紀錄卡,上面需要由相關參與人員簽署,并保留作為查驗的依據。 四、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由分署主管指定的人員攜帶原紀錄卡前往保管機構進行一次檢查,除在紀錄卡上簽名蓋章外,還需要對原物品進行封存。這表示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前,需要由指定的人員攜帶原紀錄卡進行一次檢查,在確認無誤後進行封存。 五、定期檢查時,應儘量避免由前一年的人員擔任。這表示在定期檢查時,應盡量避免由上一年參與過的人員擔任檢查,以確保檢查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84)
- 鑑定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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