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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依前點第四款送由適當機構保管之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其移送、封存及檢查規定如下: (一)洽請各同業公會代為鑑定,作成鑑定證明,以確定其成色、重量及真偽。 (二)連同鑑定證明一併封入特製之盒內,並加封條由參與人員簽章。以上存放工作,應由分署主管指定有關人員會同辦理。 (三)完成封盒後即作成紀錄卡,由各參與人員簽章後專卷存查。 (四)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前,由分署主管指定人員攜帶原紀錄卡至保管之機構檢查一次,除於紀錄卡上簽名蓋章外,並就原物品封存。(五)每年之定期檢查,儘量避免由前一年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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